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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(guī)則》仲裁庭開庭裁決,可以根據(jù)案情選擇以下程序:
(一)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、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,宣布仲裁庭紀律;
(二)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,宣布仲裁員、書記員名單,告知當事人的申訴、申辯權利和義務,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;
(三)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;
(四)仲裁員以詢問方式,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(diào)查,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;
(五)根據(jù)當事人的意見,當庭再行調(diào)解;
(六)不宜進行調(diào)解或調(diào)解達不成協(xié)議時,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;
(七)仲裁庭復庭,宣布仲裁裁決。
(八)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,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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